香港女子搬家時丟失名牌鞋起訴新業(yè)主
更新時間:20-04-03 閱讀量:475 次
據(jù)香港《明報》報道,香港一名六旬女子稱2016年年底搬家時因傭人疏忽,把總值不少于30萬元港幣的50雙鞋遺留在舊居,新屋主夫婦遷入后,女子發(fā)現(xiàn)愛鞋盡失,指控新屋主賣掉其名牌鞋獲利。法官宣布判辭,稱女子偽造供詞,理由是該女子有向新屋主炫耀過她的名牌鞋收藏,裁定她敗訴,并需向新屋主支付訴訟費。
據(jù)報道,原訴人為陸某;首、次被告為新屋主夫婦鮑某和李某。法官質(zhì)疑原訴聲稱她愛鞋如寵物的說法,稱她搬家過程中不但沒有親自收拾鞋子,更疏忽地向傭人表示“留下鞋柜”,令傭人以為是“整個鞋柜”連同當中的鞋一起留下,形容原訴是粗心的鞋主。
法官表示,原訴遺失愛鞋有多個可能情節(jié),包括搬家公司職員、裝修工人曾先后進入涉事房屋工作,加上鞋柜放置在走廊,任何出入大廈的人都會路過,不排除是其他人取走鞋子而非被告。
原訴其中一項重要指控,聲稱她曾向被告展示她的愛鞋,被告有意圖取去她的名牌鞋。法官認為既然被告曾向原訴否認見過鞋子,原訴在電話中卻沒有挑戰(zhàn)和質(zhì)疑被告,邏輯上原訴沒有就此爭議,也就是說原訴事實上沒向被告展示過鞋子,認為原訴偽造供詞,以支持她的指控。
法官稱,原訴無法證明被告知悉鞋柜藏有名牌鞋,以及是否由被告親自處理鞋子,因此判原訴敗訴。